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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

GB/T XXXXX200X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实施
ICS 65.060.10
T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拖拉机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
 
Front lamp, rear lamp and braking lamp fortractors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内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拖拉机质检中心(洛阳)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
   本标准为**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大马力拖拉机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拖拉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T20949-2007农业轮式拖拉机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 
前位灯front position lamp
从拖拉机前方观察,指示拖拉机存在和宽度的灯。
3.2 
后位灯 rearposition lamp
从拖拉机后方观察,指示拖拉机存在和宽度的灯。
3.3 
制动灯  braking lamp
向拖拉机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拖拉机正在制动的灯。
3.4
独立灯 singlelamp
具有单独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5
组合灯 built-uplamp(grouped lamp)
具有单独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6
复合灯 combinationlamp
具有单独的发光面,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6
混合灯 mixinglamp
具有单独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使用要求、4.3的配光性能要求、环境试验要求。
4.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以作为示廓灯使用。
4.1.3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应符合GB20949的要求,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要求。
4.2   对光源的要求
4.2.1 灯泡更换式装置及灯泡光电参数、光通量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
4.2.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6V 、12 V 或 24V,其光电参数由主机厂和灯具制造厂商定。
4.3 配光性能要求
4.3.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集合可见度*小角应符合GB20949的规定,并且在集合可见度*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图1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发光强度*小值的乘积。
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灯类
发光强度
Min.
发光强度 max.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前位灯
2.8
42a
29.5
59a
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
2.8
70a
-
-
后位灯,后示廓灯
2.8
8.5a
6.0a
12a
制动灯
一个发光强度等级(S1类)
42
130a
90a
182a
二个发光强度等级(S2类)
白天
90
364a
256a
510a
夜晚
21
56a
39a
78.5a
单灯的*大值乘以1.4,即给出双灯*大发光强度的总值。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不论相同与否)组合成一个装置时,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平面上的投影,不小于其*小外切矩形的60%,则该装置对拖拉机安装而言,应视为单灯;
 对于多光源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小发光强度的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
 
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大值。
4.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 向下5°的水平方向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 cd 。
4.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05 cd。
4.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应不低于0.3 cd,用于夜间的应不低于0.07 cd。
4.3.2.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不小于5: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3.2.7 在上图所确定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小值。
  
注:图中度数是与h-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线所成的垂直角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分布
 
4.4 基本环境试验项目及适应性、符合性要求
4.4.1 耐候性试验:适应采用塑料配光镜的专项试验,试验后色度特性仍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
4.4.2 耐温试验:适应封闭式灯和主要零部件(配光镜、反射镜等)采用塑料的半封闭式灯。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涂层表面无起皮、老化、龟裂等缺陷;塑料零件应无变形、龟裂、破裂等缺陷。
4.4.3 振动试验:适应各种类型的车灯。振动时,灯泡不允许有断丝、闪烁现象。试验后前照灯应能顺利点亮,各零件应无变形、破损、松动、脱落及龟裂等缺陷。
4.4.4 冲击试验:适应各种类型的车灯。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各零部件应无破损、变形、松动和脱落等缺陷。
4.4.5 防尘试验:适应除封闭式灯外的各种类型的车灯。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且配光性能*大照度值下降率不超过10%。
4.4.6 防水试验:适应除封闭式灯外的各种类型的车灯。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灯光组内、外装式灯壳内均不允许有水迹,且配光性能*大照度值下降率不超过5
4.4.7 盐雾试验:适应除全塑料车灯(包括某些金属零部件包在塑料件内不外露者)外,各种类型的车灯。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且电镀及化学处理层的腐蚀程度不得低于GB/T6461中四级要求;涂层的破坏程度不得大于GB/T1740中二级要求。
4.4.8 连续点亮试验:适应采用塑料壳体和配光镜的车灯。试验后,其壳体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曲、裂纹和变色等缺陷。
5        试验条件和方法
5.1 光电参数、光通量检验按GB15766.1的规定进行。则应在6.75V13.5 V 或28.0V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2 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 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6.75V13.5 V或28.0 V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3   配光性能
5.3.1 试验暗室、试验装置及设备应符合JB/T 6701的规定。
5.3.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3.2.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6.75V、13.5 V或28.0V电压下测量。
5.3.2.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15766.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3.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3.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在10′到1°之间。
5.3.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3.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制造厂的图纸为准)为基准。
5.3.8 具有几个光源的灯具的配光测量
5.3.8.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的,必要时灯具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3.8.2 对于使用可更换灯泡的光源,灯泡应为批量生产的产品。在6.75V13.5 V或28V的电源下灯泡的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大值和*小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的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4 环境试验
5.4.1 基本环境试验设备
a) 耐候性试验,试验设备为阳光型碳极弧光灯(氙灯) 耐候试验箱(试验箱技术要求和图暂略,后补上)。
b) 耐温试验,试验设备为低温试验箱和高温试验箱均应分别符合GB 2423.1和GB2423.2试验设备的有关规定
c)振动试验,试验设备为振动试验台应符合GB 2423.10试验设备的有关规定
d)冲击试验,试验设备为冲击试验台应符合GB 2423.5试验设备的有关规定
e)防尘试验,试验设备如图2所示。试验箱内应盛有成悬浮状态的灰尘,灰尘为50%硅酸盐水泥和50%的煤灰(重量比)混合而成,其颗粒尺寸分布为:颗粒尺寸≤32um的占33份,32um≤颗粒尺寸≤250um的占67份,按试验箱体积以2kg/m3用量加入试验用灰尘。试验箱内除必要的试样装夹装置外,不应有阻碍灰尘自由飞扬的装置,灰尘落下应能聚集在吹气孔附近。
f)防水试验,试验设备为淋水和溅水试验箱,如图3所示。应具备:
——水压约为80kPa(0.8bar);
——水源至少每分钟应能供水10L;
淋水和溅水试验箱的摆管在中心点两边各60°角的弧段内布有喷水孔,并固定在垂直位置上。被试灯具可置于转台上并靠近半圆摆管的中心,转台绕其垂直轴线以适当的速度转动,使灯具各个部分在试验中均能被淋湿。
g)盐雾试验,试验设备为盐雾试验箱应符合GB2423.17试验设备的有关规定
h)连续点亮试验,试验设备为能提供稳定的直流电流、电压源装置。
 
 
 
 
 
 
 
 
 
 
 
 
 
 
 
 
                          2 密封的防尘试验箱
 
 
 
 
 
 
 
 
 
 
 
 
 
 
3 淋水和溅水试验箱
5.4.2  条件和方法
5.4.2.1 耐候性试验,将配光镜外侧面对着照射灯管放置在耐候试验箱内进行耐候试验。试验时间360h。
5.4.2.2 耐温试验,将灯具按工作状态分别放置在低温和高温试验箱内进行耐温试验。
低温试验时,将灯具按工作位置放置在低温箱内。在箱内温度达到-40℃±3℃后,持续1h试验。试验结束后,在2min内取出前照灯擦净表面的冰霜,然后按第4.4.1b)条的要求检查,并用试验电压将灯点亮,时间不少于2min。之后,应恢复至环境温度,恢复时间不少于1h,再进行高温试验
 高温试验时,将灯具按工作位置放置在高温箱内,用试验电压将灯具点亮,在箱内温度达到65℃±2℃后,持续1h。试验结束后取出灯具。
5.4.2.3 振动试验,将灯具按工作状态放置在上下、左右和前后三个单方向上的振动台上进行振动试验振动试验时灯具应点亮,灯泡不允许有断丝、闪烁现象。试验方法按表2规定。
2 振动试验
 率
Hz
加速度
m/s2
            h
  
  
  
33
45
4
2
2
5.4.2.4 冲击试验,将灯具按工作状态放置在凸轮自由跌落式电动冲击试验台上进行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时灯具应点亮,灯泡不允许有断丝、闪烁现象。试验方法按表3规定。
3 冲击试验
加速度     m/s2
脉冲持续时间     ms
冲击次数     
100
11
10000
 
5.4.2.5防尘试验,将灯具按工作状态(打开泻水孔或其它孔)放置在封闭防尘试验箱内并与试验箱壁之间距离大于150mm进行防尘试验。试验方法见表4。试验后,擦净其外露表面尘埃,复测配光性能。
4 防尘试验
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
大气压力
kPa
扬尘控制
点灯方式
23±5
2575
86106
20个循环
每个循环扬尘6s之后间歇15min
间歇点亮:
点亮5min,熄灭10min。
5.4.2.6 防水试验,将灯具按工作状态放置在防水试验箱内进行防水试验。被试灯具如有排水孔应打开,不许点亮,连续喷水持续时间至少30min。试验后恢复放置1h
5.2.2.7 盐物试验,灯具按工作状态放置在盐雾试验箱内进行盐雾试验。灯具之间不允许接触,且间距应既能使盐雾自由、均匀地降落在灯具表面,又不能使表面聚集的盐溶液滴落在其他灯具表面。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取出灯具,先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表面的盐沉积物,再用35℃±2℃的蒸馏水漂洗,然后在室内干燥1~2h。
5 盐雾试验
 液 配 制
 度
PH
 度
沉降率
mL/(h·80cm2)
 间
h
氯化钠(化学纯以上)和蒸馏水
5±0.1
6.57.2
35±2
1.02.0
24
5.4.2.8 连续点亮试验,灯具按工作状态固定在无振动台上,用试验电压将其连续点亮8h,试验结束后应以洁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每只灯具需要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灯具出厂应附有合格证。
6.1.2 出厂检验项目制造厂根据自身工艺和生产条件确定。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定型鉴定和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型式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型式检验样品数量每个型号为:
a)**组(不少于2只):耐候性试验;
b)**组(不少于3只)按下列顺序进行:振动——防溅——盐雾试验;
c)第三组(不少于2只)按下列顺序进行:冲击——温度试验;
d)第四组(不少于2只)按下列顺序进行:防尘——连续点亮试验。
每只在上述分组试验前后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做光电参数、光通量、光色、色度特性、配光性能检验。
6.2.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如有项次不合格时则该批次产品判为不合格。
灯具在型式试验过程中,若遇灯泡损坏,又影响其他项目的继续进行,允许更换灯泡。但更换累计不允许超过3只。
7 标志和包装
7.1 标志
7.1.1 必须有如下几项标志。
a)规格;
b)制造厂商标和厂名(或地名);
c)层级;
d)生产日期;
e)检查印鉴。
 上述标志中规格、商标项的标志均需使用模刻印痕,其它标志可用水洗不掉的印迹。
7.2 包装
7.2.1 配套的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发生丢失、损坏现象。每只灯必须单独包装后再集装,产品在箱内不允许窜动和挤压。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雨、受潮和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有机溶剂。
7.2.2 包装箱外壁应注明:
a) 产品名称、型号(或代号);
b) 数量;
c) 质量;
d)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e) 收货单位名称;
f “防震”、“防潮’’、“小心轻放”、“易碎物品’’等字样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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